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18號原告欽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吳志勇 律師上一人之複代理人 吳佩真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玖拾伍萬伍仟玖佰 肆拾陸元 (見本院卷第3頁「訴之聲明」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壹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絮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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