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交訴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交通肇事逃逸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訴字第34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翔睿上列被告因交通肇事逃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翔睿因交通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藍君宜法官鄭富容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書記官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