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1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154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家祥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207、2460、3190、4184號)暨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4885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林家祥共同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林家祥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他人使用,他人將可能利用
所提供之帳戶遂行詐欺取財之犯罪行為,以之作為收受、提領詐欺犯罪所得使用,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藉此掩飾犯罪所得之真正去向,竟不違背其本意,與宋 劉毅 (由本院另以112年度訴字第23號審理中)共同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犯意聯絡,於民國111年1月初之某日時,在臺北市某處,以約定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對價,將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予 宋劉毅 ,再由宋劉毅轉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而容任該人所屬詐欺集團得以任意使用前開帳戶供作向他人詐欺取財及收受、轉匯、提領犯罪所得使用,藉以對該詐欺集團提供助力。嗣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林家祥上開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於附表「詐欺時間、手法」欄所示之時間,以該欄所示之詐欺手法,向附表所示之被詐欺人即 翁民 謹、 許龢元胡如瑞郭佳穎王彥晴廖佳城蔡柔庭蔡翊廷 等人行騙,致 翁民謹 等8人均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匯款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匯款如該欄所示之金額至林家祥所交付之前開帳戶內,以此方式製造上開詐欺犯罪所得之金流斷點,使警方無從追查,而掩飾、隱匿上開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及去向,林家祥並自宋劉毅處取得詐欺集團所交付之對價1萬5,000元。嗣經翁民謹等人發覺被騙後向警方報案,始循線查獲上情。
案經許龢元、胡如瑞、郭佳穎、王彥晴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
羅東分局、 蔡柔妮 訴由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蔡翊廷訴由 花蓮 縣政府警察局花蓮分局、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三星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暨移送併辦。
理由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家祥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
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許龢元、胡如瑞、郭佳穎、王彥晴、蔡柔妮、蔡翊廷、被害人翁民謹、廖佳城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大致相符,復有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憑,足認被告出於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得作為認定事實之依據。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林家祥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
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與宋劉毅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以一交付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予他人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
詐騙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等8人,及幫助詐欺集團提領被害人匯入被告上開金融機構帳戶之款項以遮斷金流而逃避國家之追訴、處罰,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
㈣又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為上開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㈤再被告就本案構成幫助洗錢罪之犯罪事實,業於偵查及本院調
查中均自白(見111年度偵字第2207號卷第16至17頁、本院訴字卷第178頁),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輕之。
㈥爰審酌被告已預見任意提供個人專屬性極高之金融機構帳戶資
料予他人,可能遭詐欺集團成員利用為詐欺等不法犯罪之工具,為貪圖不法所得,仍率然將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交付他人使用,致使上開帳戶終被利用為他人犯詐欺取財罪之人頭帳戶,造成他人受騙而受有財產上損失,並使詐欺集團恃以實施詐欺犯罪暨掩飾、隱匿其資金來源、流向,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該詐欺集團之真實身分,造成犯罪偵查困難,幕後犯罪者得以逍遙法外,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間接助長詐欺集團詐騙他人財產犯罪,所為實有不該,且未與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犯罪所生損害未經彌補,惟念其前無因犯罪經法院判處罪刑之紀錄,素行良好,犯後並業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斟酌其於警詢、偵查時自陳職業為工(從事灌漿工作),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及依個人戶籍資料顯示其未婚及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沒收:
㈠被告交付前開帳戶予詐欺集團使用騙取被害人之財物,獲得報
酬1萬5,000元,業據被告供承(見111年度偵字第2207號卷第16頁背面、本院訴字卷第178頁),則其所得財產利益1萬5,000元,即屬其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至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
、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惟被告非實際上提款之人,無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犯行,非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正犯,自無前揭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薛植和提起公訴暨移送併辦、檢察官葉怡材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錦雯上為正本與原本相符。
書記官吳蔚宸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編號受詐騙人詐騙時間、手法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證據1翁民謹翁民謹於110年10月初在網路交友平台「Paktor」認識詐欺集團成員聊天提到虛擬貨幣,迄同年12月間,翁民謹加入該詐欺集團成員LINE群組後聊天,其成員佯稱:有專案只要按照指示操作,可獲得幾倍利潤,需要投入資金才能幫忙云云,致翁民謹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1月7日17時31分許,匯款3萬元被害人翁民謹提供之轉帳交易結果通知畫面擷取照片1張(三星警卷第22頁)、LINE對話紀錄、匯款紀錄畫面擷取照片67張(三星警卷第22至44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23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48814號函所附林家祥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110.12.1-111.2.21之交易明細(三星警卷第50至58頁)。2許龢元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7日14時許,利用手機遊戲與許龢元連線聯繫稱有賭博網站可以玩玩,經許龢元加入LINE暱稱「浩然哥」聊天,該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自行操作獲利,但因操作失敗導致內部受到虧損須賠償云云,致許龢元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1月7日14時26分許,匯款3萬元告訴人許龢元之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及内頁(羅東警卷第14頁)、告訴人許龢元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匯款紀錄畫面擷取照片18張(羅東警卷第15至17頁)、林家祥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111.1.6-111.1.9之交易明細(羅東警卷第67至70頁背面)。111年1月7日14時34分許,匯款4萬元111年1月7日14時51分許,匯款3萬元111年1月8日13時48分許,匯款1萬元111年1月8日13時50分許,匯款1萬元3胡如瑞胡如瑞於111年1月3日7時30分許,在臉書瀏覽某詐欺集團成員刊登之家庭代工廣告,遂依指示加入LINE暱稱「雅慧」網友,並佯稱可依秘書Abbie指示:可操作平台下單虛擬貨幣,但需先行入金才可以操作云云,致胡如瑞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1月7日17時8分許,匯款5萬元告訴人胡如瑞提供之轉帳明細內容畫面擷取照片4張(羅東警卷第23頁)、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32張(羅東警卷第23頁背面至第27頁背面)、林家祥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111.1.6-111.1.9之交易明細(羅東警卷第67至70頁背面)。111年1月7日17時9分許,匯款5萬元111年1月7日17時36分許,匯款5萬元111年1月7日17時39分許,匯款5萬元4郭佳穎郭佳穎於111年1月4日14時許,在臉書瀏覽某詐欺集團成員刊登之家庭代工廣告,遂依指示加入LINE聊天後其成員佯稱:可幫忙看看有無職缺,要不要做訂單兼職,薪資一天400元至1,000元,配合單量決定薪水,有分紅紅利投資,本金可以回來,需至客服中心匯款云云,致郭佳穎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1月7日12時17分許,匯款5萬元告訴人郭佳穎提供之轉帳明細內容畫面擷取照片2張(羅東警卷第33頁)、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第52張(羅東警卷第33頁背面至第46頁)、林家祥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111.1.6-111.1.9之交易明細(羅東警卷第67至70頁背面)。5王彥晴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6日在臉書刊登求職貼文,經王彥晴私訊有意願加入LINE聊天後其成員傳送投資網站佯稱:可一起操作系統賺錢云云,致王彥晴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1月8日12時28分許,匯款5萬元告訴人王彥晴提供之轉帳明細內容畫面擷取照片2張(羅東警卷第58頁及背面)、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9張(羅東警卷第61至63頁)、林家祥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111.1.6-111.1.9之交易明細(羅東警卷第67至70頁背面)。111年1月8日12時29分許,匯款5萬元6廖佳城廖佳城於110年8月12日加入某詐欺集團成員在推特之帳號聊天後談及網路博奕,經廖佳城加入LINE暱稱「YU」後其成員於111年1月7日佯稱:可連結好友(「 霆皓哥 」),按照指示下注,但因廖佳城操作失誤,導致公司損失20幾萬元,需要賠償云云,致廖佳城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1月7日13時36分許,匯款1萬5,000元被害人廖佳城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16張(北市警卷第38至41頁背面)、轉帳明細內容畫面擷取照片1張(北市警卷第43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28490號函所附林家祥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10.1-111.1.24之交易明細(北市警卷第12至24頁背面)。7蔡柔妮蔡柔妮於110年12月7日在臉書瀏覽某詐欺集團成員刊登之投資網站,遂依指示加入LINE聊天後其成員於111年1月7日佯稱:可選擇投資方案,投資新臺幣60萬元可獲利180萬元云云,致蔡柔妮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1月7日14時24分許,匯款42萬元告訴人蔡柔妮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12張(基隆警卷第2至4頁背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影本1紙(基隆警卷第6頁背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5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61259號函所附林家祥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110.12.1-111.2.22之交易明細(基隆警卷第7至9頁)。8蔡翊廷蔡翊廷於110年10月間,透過交友軟體結識「 雯雯 」,經「雯雯」以操作加密貨幣賺錢為由介紹而加入詐欺集團成員LINE群組,再經該群內詐欺集團成員佯稱:依指示跟單操作可獲利云云致蔡翊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1月7日11時20分許,匯款5萬元。告訴人蔡翊廷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55紙(花蓮警卷第23至45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25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91202號函所附林家祥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花蓮警卷第53至68頁)。111年1月7日12時10分許,匯款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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