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8號原告 林張彩蓮 被告 林鑫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就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鄉○○段○○○○○○號土地分割,原告應有部分為2分之1,又上開土地面積為241.0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9,90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93,0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241.0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9,900元/平方公尺×持分1/2=1,193,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書記官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