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24號聲請人 李明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及人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財團法人及人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2條之內容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所示。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及人教育基金會(下稱及人基金會)董事,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及人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次按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三、經查,及人基金會前於108年2月22日召開第1屆第10次董事會,並決議通過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等情,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8年4月12日新北孝社字第1080513866號函、第一屆第一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暨簽到表、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等件在卷為證,首堪認定,先予敘明。又聲請人為及人基金會之董事長,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核其條文修正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所需,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目的並不違背,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是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於法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書記官王敏芳┌─────────────────────────┐│附表:│├────────────┬────────────┤│修正條文│原條文│├────────────┼────────────┤│第二條:│第二條:││本會以促進推動新北市發展│本會以促進推動新北市發展││「創知進步和適性多元」的│「創新進步和適性多元」的││教育特色為主,並發揚「推│教育特色為主,並發揚「推││己及人」、「己所不欲,勿│己及人」、「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全人教育理念,│施於人」的全人教育理念,││保障學生學習及家長教育選│保障學生學習及家長教育選││擇權,以營造友善教育環境│擇權,營造友善教育環境為││為目的。提供多元課程,結│目的,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合各產業專業師資,以職業│下列業務:││訓練培養專業人才,辦理各│一、蒐集整理出版相關資訊││類證照訓練課程、提高職能│、辦理研習活動,促進││,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產學交流合作。││業務:│二、推動與發展教育理論、││一、蒐集整理出版相關資訊│教學方法與課程設計。││、辦理研習活動,促進│三、募集與頒發各類獎學金││產學交流合作。│。││二、推動與發展教育理論、│四、推動與辦理實驗教育。││教學方法與課程設計。│五、辦理相關學術研討、教││三、募集與頒發各類獎學金│學研究與學生實習活動││。│。││四、推動與辦理實驗教育。│六、推動與辦理社會教育研││五、辦理相關學術研討、教│習與社區學習活動。││學研究與學生實習活動│七、引導學生學習,辦理語││。│文、才藝等課後輔導。││六、推動與辦理社會教育研│八、其他有關教育發展事項││習與社區學習活動。│。││七、引導學生學習,辦理語│││文、才藝等課後輔導。│││八、辦理各階段職能教育之│││訓練輔導培育課程。│││九、辦理相關職類證照訓練│││課程、人才培訓課程。│││十、其他有關教育發展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