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22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2254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債務人丙○○債務人丁○○
27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玖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零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零六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
民事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
書記官王宣雄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