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77號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5年度聲字第638號案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應以該訴訟或聲請案件已繫屬於法院,而尚未審理終結者為限;倘該案件業已審理終結,則訴訟程序上已無應為之行為,即失其聲請迴避之意義,自不應准許(最高法院104年度臺抗字第25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魏高明就本院105年度聲字第638號案件,聲請承辦之合議庭法官迴避,惟該案件業於民國105年3月18日裁定聲請駁回在案,並於同年月25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此經本院調閱該案卷宗核閱無訛。而聲請人遲至同年月28日始具狀向本院聲請承辦該案之合議庭法官迴避,是聲請人之聲請,顯在前開案件終結之後而為,依上開說明,其聲請於法未合,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林拔群法官陳諾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