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嘉交簡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55號106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56號原告 黃偉城
林品芳 被告 許容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嘉交簡字第168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育霖
法官方宣恩法官謝其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張紜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