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43號上訴人 吳季玲 訴訟代理人 徐滄明 律師複代理人 李孟勳 被上訴人 李滄南 住臺北市○○區○○○路○段○○○○號9訴訟代理人 王盈智 律師複代理人 陳映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主文欄應更正增列「其餘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許碧惠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書記官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