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5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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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6529號債權人 鹿馨方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葉金村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聲請狀所載,債務人葉金村住居於台東縣,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