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8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文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文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文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內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至於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而其中附表編號1、2、5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則不得易科罰金,原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附卷可憑,是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之各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交簡上字第23號裁判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附表編號3至4之各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20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受刑人提起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抗字第362號抗告駁回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及外部界限之拘束。又本院審酌被告陳稱:請鈞院從輕量刑等語,此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查,另酌以本案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犯罪之同質性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在未逾越內、外部界限之限度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孝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鄭庭羽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附表:【受刑人徐文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犯過失傷害罪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犯過失傷害罪踰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9年11月6日109年12月21日109年12月20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126號、第10030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126號、第10030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58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審交簡上字第23號110年度審交簡上字第23號110年度審易字第1115號判決日111年3月7日111年3月7日110年9月1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審交簡上字第23號110年度審交簡上字第23號110年度審易字第1115號確定日111年3月7日111年3月7日110年10月19日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552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1858號)(編號1至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552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1858號)(編號1至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4896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1190號)(編號3至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毀越門窗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10年4月5日110年4月17日起至同年月20日止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333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94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審易字第1509號111年度虎簡字第185號判決日110年10月29日111年11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審易字第1509號111年度虎簡字第185號確定日110年12月7日111年12月28日備註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5517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1190號)(編號3至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1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