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埔簡字第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埔簡字第36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冠鈞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675號、第4260號、第4411號、第4414號、第4795號、111年度偵字第109號、第2292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615號、第343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111年度易字第302號),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邱冠鈞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邱冠鈞依其知識程度與社會生活經驗,可知個人在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等帳戶資料,係供自己使用之重要理財工具,關係個人身分、財產之表徵,且可預見提款卡及其密碼資料如交付告知予他人使用,而未加以闡明正常用途,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亦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可能遭詐欺成員利用為收取、提領財產犯罪贓款之犯罪工具,並持以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來源。竟仍不顧他人可能遭受財產上損害之危險,而基於縱若其金融機構之帳戶資料被利用作為詐欺取財、洗錢之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4月底某日,在臺中市某統一便利超商,以包裹寄送店到店之方式,將其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及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寄送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詐欺集團成員「 邱子祐 」。嗣前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邱子祐」所屬集團或其他詐騙集團成員輾轉取得邱冠鈞本案帳戶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戶、密碼,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於附表編號1、2、4至9所示之時間,以附表編號1、2、4至9
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編號1、2、4至9所示之人,致渠等均陷於錯誤並因而匯款至本案帳戶內。附表編號1、2、4至9所示被害人匯入之款項,旋遭不詳詐欺成員提領或轉出,而掩飾或隱匿資金之去向及所在。
㈡於附表編號3所示之時間,以附表編號3所示之方式詐騙詹婷
方,致其陷於錯誤並因而轉帳新臺幣(下同)2萬元至本案帳戶內,因本案帳戶經警通報列為警示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及時圈存本案帳戶內款項,使上開匯入款項未遭人提領或轉出,未生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之結果而未遂。
二、案經 鄭宗沅 、 詹婷方 、 方開遠 、 謝宗育 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 林虹君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曾文婷 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 陳靜宜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
即告訴人鄭宗沅、林虹君、詹婷方、方開遠、謝宗育、曾文婷、陳靜宜、證人即被害人 張簡宗紘 、 許詠傑 、 嚴凱騰 等人於警詢中所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附表各編號「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㈡告訴人詹婷方因被詐騙,於110年4月30日13時43分自000-000
000000000號帳戶網路銀行轉帳2萬元至本案帳戶後,未經他人提領或轉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並於同日因接獲通報而將本案帳戶列為警示帳戶,並圈存帳戶內餘款等情,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12年2月20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052074號函暨檢附交易明細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23至52頁),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以附表編號3「詐騙集團詐騙之方式、對象及金額(新臺幣)」欄所載方式對告訴人詹婷方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2萬元至本案帳戶後,持有本案帳戶資料之人即得以金融卡提款、實體或網路轉帳等方式管領、處分該筆款項,而取得對該筆款項之實質管領力,詐欺取財犯行固已既遂,然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予以圈存後,此時金流尚屬清楚可查,未生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之結果,不詳之人所為一般洗錢犯行部分未達既遂程度至明。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
論科。
二、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部分,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就犯罪事實一、㈡部分,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未遂罪。
三、起訴意旨固未論及被告所為亦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未遂罪,然此部分與已起訴且經本院認定有罪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復已於準備期日及審理期日當庭諭知此罪名(見本院卷一第343、441頁),顯無礙於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四、被告以一提供本案帳戶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之行為,同時幫助詐欺成員先後詐欺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共10人,侵害渠等財產法益,同時掩飾詐欺所得之去向、所在既遂、未遂,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五、附表編號8、9所示之移送併辦犯罪事實與業經起訴經本院認定有罪部分之犯罪事實(即附表編號1至7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六、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衡其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幫助一般洗錢犯行,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被告就附表編號3部分所為幫助一般洗錢未遂犯行,另符合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得減輕其刑之要件,雖為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仍應於量刑時併予評價。
七、本院審酌:被告並無前科,品行良好,本案輕率將其金融帳戶提供他人任意使用,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使正犯得以隱匿其真實身分,憑恃犯罪追查不易更肆無忌憚,而助長洗錢犯罪,妨礙金融秩序、正常經濟交易安全,對人民財產權構成嚴重危害,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及警察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致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共10人因遭詐欺而受財產上之損害,兼衡告訴人、被害人等10人各匯入本案帳戶之款項數額、被告本身未實際參與本案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之責難性,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然迄今未能與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調解,賠償渠等所受損害,暨其於本院所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無業,之前做廚師,經濟狀況勉強,需照顧爺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被告所犯上開幫助一般洗錢罪宣告之刑雖為有期徒刑5月,惟因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法定本刑係7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縱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與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得易科罰金之要件即有不符,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惟雖不得易科罰金,仍得依第41條第3項規定聲請以提供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1日,易服社會勞動,併予敘明。
八、沒收:按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為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明文。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亦有明定。然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實際所得者為限,苟無所得或尚未取得者,自無從為沒收追繳之諭知。查卷存事證,本案告訴人、被害人共10人所匯入款項均係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所提領,非由被告領取,且亦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提供上開帳戶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業已現實取得何等對價。是依前揭說明,尚無從認定被告因本件幫助犯行而有實際犯罪所得,自無犯罪所得應予宣告沒收之問題。
九、依刑事訴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十、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繕具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為行簡易判決處刑前,經檢察官李英霆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王晴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施俊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吳欣叡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第1項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詐騙集團詐騙之方式、對象及金額(新臺幣)證據出處1詐騙集團於110年4月24日在網站上佯稱可投資賺錢,致鄭宗沅(有提出告訴)陷於錯誤,於110年4月29日19時9分,自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網路銀行轉帳1萬元至本案帳戶內。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4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144579號函暨檢附邱冠鈞之客戶資料、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點名單、送達證書(見110年度偵字第3675號卷第8至13、19、22、23、36、37、48、49頁)2詐騙集團於109年8月間在網站上佯稱可投資賺錢,並提供LINE帳戶諮詢,致林虹君(有提出告訴)陷於錯誤,加入「愛馬仕娛樂」網站平台會員,於110年4月29日18時33分,自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3萬元至本案帳戶內。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林虹君新光銀行金融卡照片、轉帳交易簡訊通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25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153849號函暨檢附邱冠鈞客戶資料、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見110年度偵字第4260號卷第12至19、21、26至43頁)3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2日在臉書張貼應徵廣告,並有LINE暱稱「 林建榮 」、「Jiang」成員帳號佯稱投資虛擬貨幣、美金及其他貨幣可獲利,致詹婷方(有提出告訴)陷於錯誤,於110年4月30日13時43分自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網路銀行轉帳2萬元至本案帳戶內。邱冠鈞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基本資料暨存款交易明細、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內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詹婷方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見投埔警偵字第000000000號卷第9至16、24、33、35至37、43至51頁)4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間以社群軟體IG暱稱「Jia」、「文惠wenhui」、「 彭國峻 Martin」等成員帳號,佯稱可代理操盤,致張簡宗紘(未提出告訴)陷於錯誤,於110年4月29日20時20分、20時20分以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5萬元、4萬4000元至本案帳戶內。邱冠鈞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基本資料暨存款交易明細、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漢民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見投埔警偵字第000000000號卷第5至10、22至42、48頁)5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6日14時許,以社群軟體Instagram暱稱「瑞瑞」(ID:kein_0813)成員帳號佯稱可以代操盤股票,致許詠傑(不提出告訴)陷於錯誤,於110年4月29日22時8分以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5萬元至本案帳戶內、於110年4月29日22時9分以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5萬元至本案帳戶內。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頂埔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轉帳交易明細截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16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149936號函暨邱冠鈞客戶資料、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見高市警旗分偵字第11070960002號卷第9至17、23、25至36、39至59頁)6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8日,以社群軟體Instagram暱稱「小愛」、LINE暱稱「慶龍」等成員帳號,佯稱可在投資網站上下注彩券賺錢,致方開遠(有提出告訴)陷於錯誤,於110年4月29日16時25分、16時32分,接續以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5萬元、1萬元至本案帳戶內。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7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145837號函暨邱冠鈞客戶資料、帳戶掛失與更換補發查詢資料、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見投埔警偵字第1100010369號卷第7至12、14、15、21至23、26至28、33至44頁)7(一)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25日起以投資影片、臉書暱稱「BetYourLife」、通訊軟體LINE等帳號及威富娛樂城網站佯稱可投資百家樂獲利,使謝宗育(有提出告訴)陷於錯誤,於110年4月29日20時10分,以000-00000000000000帳號匯款3萬元至本案帳戶內。(二)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8日,以Instalgram社群軟體「aka_susu17」帳號、LINE暱稱「baby_857」、「小愛」、「T.宏燁」等成員帳號,佯稱可使用網頁投資,因嚴凱騰(未提出告訴)操作錯誤,應賠償6萬元,致嚴凱騰陷於錯誤,於110年4月29日20時7分、20時8分接續以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3萬元、3萬元至本案帳戶內。邱冠鈞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帳戶掛失與更換補發查詢資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13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13205號函暨邱冠鈞客戶資料、帳戶掛失與更換補發查詢資料、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1日(110)萬字第1899號函、郵局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大武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1年度偵字第2292號卷第16至52、59、61至63、67至72、77至87頁)8詐騙集團於110年3月底以臉書暱稱「 陳佩琪 」及LINE群組指示曾文婷(有提出告訴),佯稱可以操作類似外匯平台獲利,致曾文婷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其中於110年4月29日16時52分匯款50萬元至本案帳戶內。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12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65728號函暨邱冠鈞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和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交易明細截圖、通訊軟體對話內容翻拍照片(見潮警偵字第11030998907號卷第10至26、28至31、34頁)9詐騙集團於110年3月初以LINE暱稱「科技-侑倫」、「 蕭惠中 」介紹寰宇基金投資平台,向陳靜宜(有提出告訴)佯稱可幫忙操作基金獲利,致陳靜宜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其中於110年4月29日15時24分匯款2萬元至本案帳戶內。邱冠鈞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轉帳交易記錄明細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中市警霧分偵字第11000140422號卷第10至24、36至57、65、68、80、93至9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