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76號原告 高紹盛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善得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39,33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896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確認起訴狀第四頁所載「八、…5,038,834元…」是否正確?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書記官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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