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25號原告富有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玉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瑞竹 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38,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9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書記官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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