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18號原告 林泳瑜 被告 簡俊隆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及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戰諭威法官黃龍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