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家親聲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親聲字第183號聲請人 宋莉雅 相對人 王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如未據聲請人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有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規定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扶養費事件,惟未預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6日以107年度家親聲字第183號裁定命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7年3月15日送達於聲請人(由聲請人之同居人收受送達),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書記官謝坤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