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家小字第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家小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基家小字第1號原告 林春慧 被告 劉榮欽 訴訟代理人 徐偉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肆仟零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書記官莊國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