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 張梅香 被告 張國輝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4年度交易字第92號、105年度交簡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趙耘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士偉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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