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429號債權人 王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欣慈 間請求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欣慈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4年12月9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日內提出系爭借款之給付或匯款紀錄之釋明文件,債權人已於104年12月26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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