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6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文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字第1586號、102年度執聲字第5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文明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
2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此「法律變更」與法律修正之概念有別;所謂法律變更應係指因法律修正而「刑罰」有實質之更異而言(如修正後新舊法法定本刑輕重變更或犯罪構成要件寬嚴不同),始有依上開規定為準據法而比較適用新法或舊法之問題。如新舊法處罰之輕重仍然相同(例如僅形式上修正法律用語或條次移列),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即無適用上開規定為比較之餘地,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論處,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6159號判決及95年度臺上字第5669號判決迭著有明文。本件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並自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然被告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無論修正前、後,均應合併處罰之而屬一致,揆諸前揭說明,應無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為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而直接適用裁判時之法律,附此敘明。
二、受刑人張文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20號及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438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2、3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附表:受刑人張文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1.01.02│101.08.09為警採尿往│101.08.08││││前回溯4日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1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1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1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401號│字第2328號│字第2328號│├─┬──────┼──────────┼──────────┼──────────┤│最│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易字第320號│101年度訴字第2438號│101年度訴字第2438號││實├──────┼──────────┼──────────┼──────────┤│審│判決日期│101.09.20│101.12.05│101.12.05│├─┼──────┼──────────┼──────────┼──────────┤│確│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易字第320號│101年度訴字第2438號│101年度訴字第243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10.16│101.12.05│101.12.0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南投地檢101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備註│第2499號│第1586號(編號2、3經│第1586號(編號2、3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