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297號原告 黎淑美 訴訟代理人 劉興業 律師複代理人 王正豪 律師被告 邱馨誼 訴訟代理人 許高山 律師被告 曾盛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一年九月十八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洪文慧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書記官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