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4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489號聲請人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一堅 代理人 陳建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8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8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書記官林思辰┌────────────────────────────────────────────────────────┐│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48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武祥貿易股份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東│101年4月30日│200,000元│EA0000000││││司│台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