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439號聲請人 卞儀菁 法定代理人 蔡玉珍 上聲請人卞儀菁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示催告聲請狀所載之支票金額「10,860」,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支票金額「10,960」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二、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書面證明到院。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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