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2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259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溫宏鉦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確認債務人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