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7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7076號債權人 許家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鄭方雅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為債務人鄭方雅之釋明資料。(如:存摺封面影本)㈡陳報債務人每筆借款日期及借款金額各為何?㈢陳報有無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若有此約定
,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若無此約定應僅得請求清償期已屆至部分之金額。
㈣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142,000元之計算式。
㈤債務人鄭方雅(住○○市○區○○街00○0號3樓)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