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56號原告 黃茂瑜
黃海育 王涓如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媗琪 律師被告 李建勳 訴訟代理人 湯寶凝 律師被告 謝志豪承翰 汽車行訴訟代理人 謝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四(二)關於「故被告勤億蛋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雖以前詞置辯」之記載,應更正為「故被告謝志豪即承翰汽車行雖以前詞置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書記官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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