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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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662號上訴人 林群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奕曦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係請求被上訴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黃水岸 、 陳盈灼 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上訴人各新臺幣(下同)4,260,000元、3,229,401元,經核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89,401元【計算式:4,260,000元+3,229,401元=7,489,4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