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1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豐藝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字第3237號、108年度緩字第45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筆記型電腦(ACER牌,型號MS2346號)壹臺,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詹豐藝因犯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4248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8年10月16日確定,109年10月1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筆記型電腦(ACER牌,型號MS2346號)1台(見108年度偵字第00000卷第79頁之108年度保管字第1850號扣押物品清單),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係屬絕對義務沒收性質,即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當屬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詹豐藝自108年1月間某日起,基於賭博之犯意,在臺中市○○區○○路○○○巷○○號6樓之2之住處,使用筆記型電腦(ACER牌,型號MS2346)連結上網登入金來來簽賭網站(wa.tt539.net,登入帳號為atu659),接續多次簽賭香港六合彩與今彩539。其中香港六合彩之賭博方式,係由賭客從1到49個號碼中自選6個號碼,今彩539則由賭客從1到39個號碼中自選5個號碼,且均約略分為「二星」、「三星」等,每注簽賭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元,用以核對當期開獎之香港六合彩與今彩539中獎號碼,凡賭客簽中兩個號碼(即「二星」)、三個號碼(即「三星」)者,分別可得5,700元、5萬7,000元之彩金,未簽中者,則賭資悉歸上開網站經營者取得。嗣於108年5月14日18時5分許,經警持搜索票至上址執行搜索,並扣得上開筆記型電腦
1台,始查悉上情。被告所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普通賭博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00
00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並已於109年9月15日期滿,此經本院核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偵查卷、108年度緩字第4548號卷、109年度執聲字第3237號卷無誤,並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各乙份在卷可佐。至扣案之筆記型電腦(ACER牌,型號MS2346)(見偵卷第79頁之108年度保管字第1850號扣押物品清單),為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憑(見偵卷第45至51、53頁),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該等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是本院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彭國能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宇萱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