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確定界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93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誌偉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4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 代佛寺 、 沈良世間 請求確定界址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書記官蕭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