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苗小字第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苗小字第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苗小字第789號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郁睿清
劉光正 被告 鄭德欽 訴訟代理人 劉國光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原告具狀表示撤回訴訟,故應再開言詞辯論,候核辦。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書記官歐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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