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2號原告 江瑞華 即金龍大旅社上列原告因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附表: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1│未繳納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起訴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2│起訴狀未正確表明當事人:│││⑴未記載被告苗栗縣政府之所在地,應予補充(以原│││處分書上之記載為準);另記載被告及其代表人之│││電話「00-0000000」、送達處所「360苗栗縣苗栗│││市○○路○○○○號」分別為本院之電話及辦公地址,│││顯屬誤會,應予更正或刪除。│││⑵未記載被告代表人 徐耀昌 與機關之關係:「(縣長│││)」。│├──┼───────────────────────┤│3│起訴狀未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原告不服之原處分應係勞動部104年12月8日勞動法│││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書所指「苗栗縣政府10│││4年5月26日府勞社資字第0000000000號處分」,惟│││原告未附具該原處分書或影本,本院無從得知其內容│││為何。│├──┼───────────────────────┤│4│漏未附具起訴狀之繕本或影本:│││應同時提出依前項說明補正後之「起訴狀1份」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以供送達被告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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