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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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上訴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262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錞謄 選任辯護人 周志峰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錞謄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7年5月6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錞謄(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7年2月6日執行羈押,至107年5月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07年5月6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
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文碩
法官周瑞芬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