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建上易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上易字第31號上訴人苗栗縣立大同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謝紹文 訴訟代理人 林虹妤 訴訟代理人 李宣毅 律師複代理人 余柏儒 律師
宋國鼎 律師被上訴人 黃敦信 (即黃敦信建築師事務所)被上訴人世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吳曜明 被上訴人隆程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春發 訴訟代理人 蔡瑞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待調查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7年5月3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工程法庭審判長法官陳賢慧
法官呂麗玉法官吳美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元威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