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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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43號聲請人苗栗縣後龍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柯清 相對人 陳建成 (即 陳謝無愛 之繼承人)
陳木欽 (即陳謝無愛之繼承人) 陳木通 (即陳謝無愛之繼承人) 陳木生 (即陳謝無愛之繼承人) 陳映霖 (即陳謝無愛之繼承人) 陳雪 (即陳謝無愛之繼承人) 陳玉霜 (即陳謝無愛之繼承人) 陳桂玉 (即陳謝無愛之繼承人) 陳阿香 (即陳謝無愛之繼承人) 陳盈樺 (即陳謝無愛之繼承人) 陳美珠 (即陳謝無愛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於繼承被繼承人陳謝無愛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被繼承人陳謝無愛(已歿)前於民國(下同)98年1月16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2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8年1月14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契約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債務人 陳羿宇 即邀同被繼承人陳謝無愛為連帶保證人於98年1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100萬元,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其借款期限自98年1月17日起至113年1月17日止,並以每月為一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加付違約金。詎借款人自108年2月1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積欠本金327,24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又抵押物所有權人陳謝無愛已於100年11月18日死亡,依法應由相對人等繼承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此列渠等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單、被繼承人陳謝無愛繼承相關資料、土地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09年1月10日函請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二、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後龍鎮│外埔││834││2370│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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