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 王靖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05年3月9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5,7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
134年12月30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契約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即於105年3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4,800,000元,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其借款期限自105年3月11日起至125年3月11日止,並以每月為一期,按期攤還本息,如未按期繳款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加付違約金。詎借款人自108年11月11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尚積欠本金4,072,811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房屋抵押借款借據暨約定書、交易明細查詢、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存證信函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09年2月6日函請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二、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頭份市│中央││1205││1774.6│100000分之1451││├─┼───┼────┼───┼──┼────┼─┼──────┼───────┼───┤│2│苗栗縣│頭份市│中央││1205-6││8.7│100000分之1451││├─┼───┼────┼───┼──┼────┼─┼──────┼───────┼───┤│3│苗栗縣│頭份市│中央││1205-7││7.89│100000分之1451││└─┴───┴────┴───┴──┴────┴─┴──────┴───────┴───┘┌─┬──┬────┬────┬────┬───────────────┬─────┬─────┐││││││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主要用途├────────┬──────┤││││││││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建築材料及用││備考│││││││合計│途│範圍│││號││││房屋層數│││││││││││││││├─┼──┼────┼────┼────┼────────┼──────┼─────┼─────┤│1│1091│同上土地│中興里5│集合住宅│第九層:75.42│陽台:9.34│全部│含共同使用││││中央段12│鄰中興路│、鋼筋混│合計:75.42│││中央段1026││││05地號│436巷30│凝土造││││建號之應有│││││號9樓│││││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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