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26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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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2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26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德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伍仟參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肆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柒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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