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8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8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8206號聲請人 林富豪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杜潔儀 、徐毅銘間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000,000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㈡提出本票原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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