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14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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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1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1454號聲請人 楊睎涵
楊翔宇 楊韻蓁 上列三人法定代理人 楊乃林
余冬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1138條及第113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 楊蕙芬 於民國110年8月16日死亡,其等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繼承系統表、繼承權拋棄證書、繼承權拋棄通知書等文件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均為被繼承人楊蕙芬之兄弟楊乃林之子女,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為證,則聲請人非民法第1138條所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堪予認定,自無從為拋棄繼承之聲請。從而,聲請人之主張,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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