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七八號
原告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麗常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 邱愛 、乙○○、甲○○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肆仟貳佰參拾伍元,折合銀元叁拾叁萬肆仟柒
佰肆拾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陸佰捌拾貳元捌角,折合新臺幣壹萬壹仟零肆拾捌元(元以下捨去),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壹仟零叁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吳坤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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