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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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96號

原告 黃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耀泉 律師

陳貞吟 律師

李榮林 律師

被告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文澤

被告永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常月鏵

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眾公司)與被告永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源公司)應將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屋)辦理塗銷信託登記。被告永源公司應將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㈡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將附表二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土地)辦理塗銷信託登記。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附表一所示系爭房屋及該等房屋坐落之附表二所示系爭土地(下稱系爭房地)之客觀交易價額核定之。又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公告資料,以與系爭房地同路段、屋齡相近、建物型態相似、同樓層之不動產近2年之平均交易價格,計算系爭房地之價額分別如附表三「房地價額」欄所載;該區段之停車位交易價格約為新臺幣(下同)120萬至165萬,取其中間值為142萬5000元【計算式:(1,200,000+1,650,000)÷2=1,425,0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各該建號建物之停車位價額如附表三「車位價額」欄所載,系爭房地(含車位)之訴訟標的價額分別核定如附表三「訴訟標的價額」欄所示,共1億3654萬9156元(各該計算式詳如附表備註/計算式欄所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億3654萬91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萬34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書記官林家鋐

附表一:

編號

建物建號

類別

門牌號碼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車位

1

新北市○○區

○○段0000○號

主建物及附屬建物

新北市○○區○○街00號

79.76

全部

同段5702建號

共有部分

3170.26

10萬分之3461(含停車位)

B1編號35

B2編號9

(權利範圍各10萬分之1100)

10萬分之1261

(扣除停車位)

2

同段5651建號

主建物及附屬建物

新北市○○區○○街00號4樓

83.91

全部

同段5702建號

共有部分

3170.26

10萬分之2429(含停車位)

B2編號12

(權利範圍各10萬分之1100)

10萬分之1329

(扣除停車位)

3

同段5692建號

主建物及附屬建物

新北市○○區○○街00號

28.16

全部

同段5702建號

共有部分

3170.26

10萬分之446

4

同段5693建號

主建物及附屬建物

新北市○○區○○街00號2樓之2

28.17

全部

同段5702建號

共有部分

3170.26

10萬分之446

5

同段5694建號

主建物及附屬建物

新北市○○區○○街00號3樓之3(註1)

91.56

全部

同段5702建號

共有部分

3170.26

10萬分之1449

6

同段5699建號

主建物及附屬建物

新北市○○區○○街00號

41.44

全部

同段5701建號

共有部分

421.19

1萬分之2758

(含停車位)

B2編號19

(權利範圍1萬分之828)

1萬分之1930

(扣除停車位)

7

同段5700建號

主建物及附屬建物

新北市○○區○○街00號2樓

119.89

全部

同段5701建號

共有部分

421.19

1萬分之7242

(含停車位)

B2編號20

B2編號21

(權利範圍各1萬分之828)

1萬分之5586

(扣除停車位)

備註

(註1):原告起訴狀附表誤載為37號2樓之2。

附表二:

編號

土地地號

坐落其上建物之門牌號碼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新北市○○區○○街00號

1553.01

1萬分之229

(含車位持分1萬分之4)

2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新北市○○區○○街00號4樓

1553.01

1萬分之243

(含車位持分1萬分之2)

3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新北市○○區○○街00號

1553.01

1萬分之79

4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新北市○○區○○街00號2樓之2

1553.01

1萬分之75

5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新北市○○區○○街00號3樓之3

1553.01

1萬分之258

6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新北市○○區○○街00號

1553.01

1萬分之119

(含車位持分1萬分之2)

7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新北市○○區○○街00號2樓

1553.01

1萬分之349

(含車位持分1萬分之4)

附表三:

不動產標示

鄰近房地不含車位之每平方公尺平均交易價格

(新臺幣)

房地價額

(新臺幣)

車位價額

(新臺幣)

訴訟標的價額

(新臺幣)

備註/計算式

(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

附表一編號1房屋及附表二編號1土地

15萬8000元

1891萬8443元

(註2)

285萬元

(註3)

2176萬8443元

(註4)

(註2):158,000×{79.76+(3,170.26×1,261/100,000}

=18,918,443。

(註3):1,425,000×2=2,850,000。

(註4):18,918,443+2,850,000=21,768,443。

附表一編號2房屋及附表二編號2土地

13萬2500元

1670萬0665元

(註5)

142萬5000元

1812萬5665元

(註6)

(註5):132,500×{83.91+(3,170.26×1,329/100,000}=16,700,665。

(註6):16,700,665+1,425,000=18,125,665。

附表一編號3房屋及附表二編號3土地

15萬8000元

668萬3299元

(註7)

668萬3299元

(註7)

(註7):158,000×{28.16+(3,170.26×446/100,000}

=6,683,299。

附表一編號4房屋及附表二編號4土地

12萬1500元

514萬0587元

(註8)

514萬0587元

(註8)

(註8):121,500×{28.17+(3,170.26×446/100,000}

=5,140,587。

附表一編號5房屋及附表二編號5土地

13萬1000元

1801萬2116元

(註9)

1801萬2116元

(註9)

(註9):131,000×{91.56+(3,170.26×1,449/100,000}=18,012,116。

附表一編號6房屋及附表二編號6土地

15萬8000元

1939萬1288元

(註10)

142萬5000元

2081萬6288元

(註11)

(註10):158,000×{41.44+(421.19×1,930/10,000}

=19,391,288。

(註11):19,391,288+1,425,000=20,816,288。

附表一編號7房屋及附表二編號7土地

12萬1500元

4315萬2758元

(註12)

285萬元

(註13)

4600萬2758元

(註14)

(註12):121,500×{119.89+(421.19×5,586/10,000}

=43,152,758。

(註13):1,425,000×2=2,850,000。

(註14):43,152,758+2,850,000=46,002,758。

合計

1億3654萬9156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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