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7027號債權人傑出家庭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蘇志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洪燕伶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請求範圍為何?(僅本金或利息或一併請求之?)㈡確認請求金額應為何(因聲請狀內載有$49200元及$87000
元),及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書記官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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