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17號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謙 被上訴人 劉宏基
涂同仁 陳永川 何炯禧 蕭斌 潘錦燦 共同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91,402元(155,075元+216,608元+217,683元+224,235元+220,500元+157,301元=1,191,
402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勞工法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書記官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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