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7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冠宏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冠宏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25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則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故此是否併合處罰之變更,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因屬刑罰權科刑規範之變更,於處斷時自有新舊法比較輕重之必要。而經比較結果,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舊法一律應併合處罰,致原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喪失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而新法原則上不得併合處罰,然容許被告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顯修正後之新法對被告較為有利,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26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本件依同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參照)。又若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四、查受刑人犯竊盜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附表所示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7至8、11至16號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受刑人另犯如附表編號4至6、9至10、17至21號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12月30日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乙份在卷可稽,則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依法即無不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中,附表編號1~9所示等罪,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487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確定、附表編號11~16所示等罪,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317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附表編號17~21所示等罪,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249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有各該判決書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21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附表:受刑人陳冠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1年12月14日│102年2月6日│101年9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2年度偵字第4361│署102年度偵字第4361│署102年度偵字第7637│││、5430號│、5430號│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案號│102年度簡字第635號│102年度簡字第635號│102年度中簡字第2318││實││││號││審├──────┼──────────┼──────────┼──────────┤││判決日期│102年10月25日│102年10月25日│102年11月28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簡字第635號│102年度簡字第635號│102年度中簡字第2318││決││││號││├──────┼──────────┼──────────┼──────────┤││判決確定日期│102年11月25日│102年11月25日│102年12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13589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署103年度執字第1396││││號│││││││││││││└────────┴─────────────────────┴──────────┘┌────────┬──────────┬──────────┬──────────┐│編號│4│5│6│├────────┼──────────┼──────────┼──────────┤│罪名│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判2次│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7月(判2│││)││次)││││││├────────┼──────────┼──────────┼──────────┤│犯罪日期│1、101年7月間某日│101年7月中旬某日晚上│1、101年7月10日│││2、101年7月間某日,││2、101年7月下旬某日│││又隔約一星期後某││晚上│││日深夜││││││││├────────┼──────────┼──────────┼──────────┤│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2年度偵緝字第7號│署102年度偵緝字第7號│署102年度偵緝字第7號│││、101年度偵字第21340│、101年度偵字第21340│、101年度偵字第21340│││號(前科表第9頁第12│號│號│││項)│││├─┬──────┼──────────┼──────────┼──────────┤│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903號、│102年度訴字第903號、│102年度訴字第903號、││實││102年度訴緝字第289號│102年度訴緝字第289號│102年度訴緝字第289號││審││││││├──────┼──────────┼──────────┼──────────┤││判決日期│102年12月24日│102年12月24日│102年12月24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903號、│102年度訴字第903號、│102年度訴字第903號、││決││102年度訴緝字第289號│102年度訴緝字第289號│102年度訴緝字第289號││││││││├──────┼──────────┼──────────┼──────────┤││判決確定日期│103年1月10日│103年1月10日│103年1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1504號(編號4、5、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編號│7│8│9│├────────┼──────────┼──────────┼──────────┤│罪名│詐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累犯更│有期徒刑3年2月,累犯││││定其刑為有期徒刑5月│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3││││(103年度聲字第337號│年3月(103年度聲字第││││)│3730號)││││││├────────┼──────────┼──────────┼──────────┤│犯罪日期│102年1月15日、16日│101年9月25日│101年6月4日起至7月24│││││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2年度偵緝字第136│署102年度偵字第3165│署101年度偵字第18518│││8號│號│、102年度偵字第10401│││││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易字第3001號│102年度中簡字第2079│102年度侵訴字第125號││實│││號│││審├──────┼──────────┼──────────┼──────────┤││判決日期│102年12月4日│102年10月30日│102年12月23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易字第3001號│102年度中簡字第2079│102年度侵訴字第125號││決│││號(103年度聲字第337│(103年度聲字第3730│││││號更定其刑)│號更定其刑)││││││││├──────┼──────────┼──────────┼──────────┤││判決確定日期│102年12月30日│102年12月16日(103年│103年4月10日因撤回上│││││2月17日更定其刑確定│訴確定(103年10月6日│││││,前科表第10頁)│更定其刑確定)│├─┴──────┼──────────┼──────────┼──────────┤│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870號(103年│││署103年度執字第3068│度執聲字第3784號),編號1至9定應執行有期徒│││號│刑8年10月│││││└────────┴──────────┴─────────────────────┘┌────────┬──────────┬──────────┬──────────┐│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4月(判5次)│有期徒刑5月(判4次)│││││││││││├────────┼──────────┼──────────┼──────────┤│犯罪日期│102年7月8日起至8月初│102年8月20日│102年8月24日│││止│102年8月24日│102年8月27日││││102年9月8日│102年8月28日││││102年9月13日│102年9月3日││││102年9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2年度偵字第21361│署102年度偵字第21361│署102年度偵字第21361│││、21454、24243、2601│、21454、24243、2601│、21454、24243、2601│││8、26871號│8、26871號│8、26871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易字第3177號│102年度易字第3177號│102年度易字第3177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9月15日│103年9月15日│103年9月15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易字第3177號│102年度易字第3177號│102年度易字第317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10月16日│103年10月16日│103年10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18659│││署103年度執字第18658│號│││號││││││└────────┴──────────┴─────────────────────┘┌────────┬──────────┬──────────┬──────────┐│編號│13│14│15│├────────┼──────────┼──────────┼──────────┤│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判4次)│有期徒刑6月(判2次)│有期徒刑3月(判4次)│││││││││││├────────┼──────────┼──────────┼──────────┤│犯罪日期│102年9月8日│102年9月9日│102年8月21日│││102年9月9日│102年9月14日│102年8月22日│││102年9月10日││102年8月23日│││102年9月12日││102年8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2年度偵字第21361│署102年度偵字第21361│署102年度偵字第21361│││、21454、24243、2601│、21454、24243、2601│、21454、24243、2601│││8、26871號│8、26871號│8、26871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案號│102年度易字第3177號│102年度易字第3177號│102年度易字第3177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9月15日│103年9月15日│103年9月15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易字第3177號│102年度易字第3177號│102年度易字第317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10月16日│103年10月16日│103年10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18659號││││││││││└────────┴────────────────────────────────┘┌────────┬──────────┬──────────┬──────────┐│編號│16│17│18│├────────┼──────────┼──────────┼──────────┤│罪名│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判5次)│有期徒刑2年2月│有期徒刑3年9月││││││├────────┼──────────┼──────────┼──────────┤│犯罪日期│102年8月26日│101年8月8日│101年8月27日│││102年9月6日│││││102年9月7日│││││102年9月11日│││││102年9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2年度偵字第21361│署102年度偵緝字第136│署102年度偵緝字第136│││、21454、24243、2601│7號、102年度偵字第24│7號、102年度偵字第24│││8、26871號│155號│155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易字第3177號│102年度訴字第2495號│102年度訴字第2495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9月15日│103年11月13日│103年11月13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3177號│102年度訴字第2495號│102年度訴字第2495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10月16日│103年12月1日│103年12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18632號│││署103年度執字第18659│(編號17至2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號(編號11至1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19│20│21│├────────┼──────────┼──────────┼──────────┤│罪名│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2年3月│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101年8月31日│101年9月1日│101年9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2年度偵緝字第136│署102年度偵緝字第136│署102年度偵緝字第136│││7號、102年度偵字第24│7號、102年度偵字第24│7號、102年度偵字第24│││155號│155號│15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495號│102年度訴字第2495號│102年度訴字第2495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1月13日│103年11月13日│103年11月13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495號│102年度訴字第2495號│102年度訴字第249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12月1日│103年12月1日│103年12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18632號(編號17至2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