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司法院--訴願決定105年再字第18號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因不服本院訴願決定
司法院訴願決定書105年再字第18號再審申請人 郭俊良 上列再審申請人因不服本院105年1月18日104年訴字第53號訴願決定,申請再審,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再審不受理。
理由
一、按確定訴願之決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訴願人得向原訴願決定機關申請再審,訴願法第97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決定所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法規相違背,或與解釋、判例有所牴觸者而言。又申請再審不合法者,依訴願法第52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9條第1項規定,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二、再審申請人前因國家賠償事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04年
11月26日104年度國賠字第30號拒絕賠償書,向本院提起訴願,經本院105年1月18日104年訴字第
53號訴願決定不受理確定。再審申請人主張上開訴願決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對之申請再審,請求撤銷上開訴願決定及臺灣高等法院104年11月26日104年度國賠字第
30號拒絕賠償決定,命該院與再審申請人續行國家賠償協議程序。
三、查原確定訴願決定係以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之決定並非行政處分,再審申請人如有不服,依國家賠償法第12條規定,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訴請普通法院裁判,非得依訴願程序救濟,因認再審申請人向本院提起訴願不合法,而為不受理之決定,於法並無不合。經核本件訴願再審申請書所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係再審申請人執其個人之法律見解,就本院所為論斷續予爭執,而未具體主張原決定所適用之法規如何與該案應適用之法規相違背,或與解釋、判例有所牴觸之情事,揆諸首揭規定,所為再審之申請不合法,應不予受理。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97條第1項、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9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林錦芳
委員 楊思勤 委員 蔡志方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信瑩 委員 林昱梅 委員 張瓊文 委員 邱瑞祥 委員 蔡彩貞 委員 陳國成 委員 林瑞斌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