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3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3024號聲請人 劉順平 相對人 方甚丹 相對人 方振昌 相對人 蔣美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方甚丹、方振昌、蔣美春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據號碼NO:425018號本票正本。
二、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聲請狀標的金額欄僅載明為新臺幣捌拾元,為發票金額及原因事實欄載為新臺幣捌拾萬元)。
三、相對人方甚丹、方振昌、蔣美春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