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4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4491號聲請人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淑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ENDIWIJAYANTO(艾迪)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本票到期日在發票日之前,視同未記載到期日,請表明提示日及正確利息起算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者,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