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再字第12號再審原告雅園欣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許文郎 人再審被告 顏啟安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顏啟安間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1723號第一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查本件原審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730,859元,應繳再審裁判費為新台幣(下同)8,040元,再審原告僅繳納2,100元,尚欠5,94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書記官解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