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9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92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智毅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智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智毅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並於民國106年3月15日入監執行另案殘刑2年7月29日及前揭徒刑,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1年4月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0712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書記官蘇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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