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5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5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賠償給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51號原告海軍陸戰隊陸戰九九旅代表人 李春政 同上訴訟代理人 陳亦祥 同上
許正榮 同上被告 洪培育 上列當事人間因賠償給付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簡易訴訟程序,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於民國110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謝琬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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