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1號原告 黃美雲 訴訟代理人 魏順華 律師被告新陽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煥庭 訴訟代理人 楊隆源 律師上列原告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陽實業有限公司調解,並聲請在調解不成立時,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19條第1項規定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58,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81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規定,扣除前繳之調解聲請費3,000元後,尚應補繳75,8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書記官黃伊婕